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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对全省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装备进行调查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对全省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装备进行调查的紧急通知
(川环办发[2008]62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185号)文件要求,各地加大了环境监察能力建设。为全面而真实地了解全省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装备情况,根据局领导指示,对全省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装备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各级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立即安排布置,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具体人员,逐级汇总审核,全面开展本辖区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装备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确保调查信息真实准确,及时有效,圆满完成。

  二、明确要求

  《全省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装备调查表》共分三部分(执法车辆部分)、(取证、办公、通讯、信息化装备部分)、(应急装备部分),请各单位仔细阅读、弄清情况、明确要求,认真填报。各地必须如实进行填报,不得瞒报、漏报。

  表中“标准应有”,是指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185号《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分级计算应有数;“现有装备”,包括国家、省及地方财政为各级环境监察机构配备的所有执法装备(环境监察机构的固定资产)。

  为便于统计,请各单位下载附件中电子表格后依次填写,避免混乱。

  三、有关要求

  各市(州)环保局务必在2008年4月1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装备调查表汇总后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同时上报Excel电子表格。不得延误。

  联系人:杨芳英。

  电话:86159053,传真:86126953,手机:15308201260。

  电邮地址:scepi@12369.gov.cn

  yangfangsmall@hotmall.com此邮件地址受阻挡spam的自动程序保护,需要激活Javascript功能才能查阅。

  附:1、全省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装备调查表(执法车辆部分)

  2、全省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装备调查表(取证、办公、通讯、信息化装备部分)

  3、全省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装备调查表(应急装备部分)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全省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装备调查表(执法车辆部分)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机构编制人员执法车辆情况车载样品保存设备车载GPS备注
 机构编制人数在编人数实有在岗人数一级标准应有二级标准应有三级标准应有现有车辆数及型号采购时间设备价值采购资金来源行驶公里数 标准应有现有数及型号采购时间设备价值采购资金来源标准应有现有数及型号采购时间设备价值采购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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