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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灾后废墟清理及废物管理指南》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灾后废墟清理及废物管理指南》的通知
(川环办发﹝2008﹞116号)


成都、德阳、绵阳、广元、雅安、眉山市、阿坝州环境保护局:

  为快速、妥善处置汶川地震后的固体废物,确保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环境保护部制定了《灾后废墟清理及废物管理指南》(2008第15号公告),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灾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

  各地要积极配合城建、安监、卫生、公安、经贸等部门,认真清查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制定可行的处置计划和方案,按照《灾后废墟清理及废物管理指南》的优先次序,突出处置重点。对以下三类废物,务必认真清理、加强监管、处置到位。

  (一)医疗废物、畜禽尸体、被尸体污染的废物、易腐烂废物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构成极大威胁的感染性废物。

  (二)重灾区的生活垃圾,废弃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性的废物。

  (三)位于饮用水源地附近和人口聚居地的危险废物。

  二、加强监管,妥善处置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指示精神,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彻底焚毁病源性污染物,杜绝污染物的区域间扩散,确保不发生次生灾害。

  易腐、传染性污染物,包括医疗垃圾、生活垃圾、粪便、死禽畜等,尽可能优先采用焚烧处置,不能使用专用焚烧设施的,可采用工业窑炉(水泥窑、石灰窑、砖窑和工业锅炉及发电厂锅炉等热工设备)进行处置。确不具备窑炉焚烧条件的,应当采取燃料辅助就地焚烧处理。焚烧残渣应当固化深埋。

  已经清理出的危险废物,要及时送交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对于剧毒、易燃、易爆等废弃危险化学品,按照《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进行监管,确不能妥善保管的,及时送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已经倒塌或被鉴定为危房暂不具备清理条件的,要加强监管,待灾情稳定或随救援队伍组织清理,决不允许流向社会,危害人体安全和环境安全。

  各地要积极协调安监、卫生、公安、经贸等部门,切实掌握本辖区学校、医院、工厂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单位受损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对于在地震灾害中受损的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按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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