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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辽价函[2009]17号)


省统计局:
  你局《辽宁省统计局关于申请调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的函》(辽统字[2008]2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3]54号),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两科)、全国统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统计工作实务两科)考试费收费标准每人120元。
  本收费标准包括组织报名、租用考场、监考等费用及支付国家考务费。
  二、本复函发布后,有关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有关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辽价发[2004]48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公示不得收费。严格按本复函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复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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