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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重新办理开户审批手续、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涉及开户银行有关内容变更的,应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备案表》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开户银行有关内容的变更包括: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其他变更内容。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1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承续其职能的单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管理,建立银行账户验审制度。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每1至2年对预算单位开立的各类银行账户进行验审。验审范围包括预算单位管理的学会、协会、技协等开设的银行账户。
  验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批准,有无擅自改变账户用途,有无出借、出租账户或未按规定报备账户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等。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账户验审后出具验审意见书。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上级主管部门应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进行审批,并在报送财政部门审批时,签署意见;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账册,分账核算。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必须由本预算单位财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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