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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对于重要、复杂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起草部门),应当成立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起草小组。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目的与依据、调整对象、适用范围、权利义务、具体行为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等事项。
  第十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论证修改。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网上或相关媒体上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责或者与其他行政机关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与建议进行研究处理,对有法律依据或者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意见与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对意见与建议采纳的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起草部门与局其他单位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情况和理由。

第四章 审核审议

  第二十二条 经充分论证修改后,起草部门应当在计划规定时间内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局法制部门审核会签。
  局法制部门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法制部门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不得审核,机关负责人不得签发。
  第二十三条 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提请法制部门法律审核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本;
  (三)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四)所参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及有关调研、考察报告材料;
  (五)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制定依据与指导思想、调研起草情况、主要内容说明、有关征求意见及协调情况、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局法制部门在收到起草单位审核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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