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行文格式和程序;
(二)名称一般为“规定”、“规程” 、“规则”、“细则”、“办法”、“决定”、“意见”、“公告”、“通告” “通知”等;
(三)内容表述采用条文形式,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内容较多、结构复杂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加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圆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用语准确、简洁、规范。
第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申报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审核、审议、公布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因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可以简化程序,但事后仍须经合法性审查和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十二条 根据财税行政管理的实际,局有关业务部门认为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局法制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 局有关业务部门报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立项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制定目的与依据、必要性与重要性、主要内容、项目准备情况、报送草案时间和起草责任人等。
第十四条 局法制部门根据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的立项申请,经科学论证和综合平衡,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拟定本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建议方案,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方案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局法制部门于每年2月前编制本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表,并下发局有关业务部门执行。计划表内容包括: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报送草案时间、起草责任部门、部门负责人、起草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调研起草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应当由局有关业务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有关业务部门职权的,由局机关负责人指定牵头起草部门,有关业务部门联合调研、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