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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财政、税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杭州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税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以本局名义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四条 原文转发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针对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特定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局法制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组织、协调、审核、提请审议、备案等工作。
  局有关业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规范性文件申报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局所属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性机构、协调性机构、事业单位,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职权与责任相一致,职权法定与程序法定相统一,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符合法制统一的要求,内容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三)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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