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08〕38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基本农田”和“土地整理”全国统一标识,规范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牌,有利于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意识,接受社会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为此,国土资源部制定下发了《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全国统一的标识图案和颜色规格,各地要认真执行。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有关要求,将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牌作为2008年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工作。标识和标志牌设立工作要从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先行。要本着就地取材、节约成本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标志牌进行更新,逐步统一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标志牌式样,设立新的标志牌。2008年7月1日起所有需要验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建立标志牌,有国家规定的标识内容。全省要通过统一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的使用和标志牌的建立,迅速掀起加强耕地保护宣传的热潮,把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扎扎实实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