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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执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执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的实施意见》
(津人专[2000]46号)


各区县人事(职称)部门:
  《天津市关于执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的实施意见》已经有关专家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人事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略)

  二000年十一月十日

  天津市关于执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执行人事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印发的《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现结合我市体育教练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就体育教练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体育教练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标准》和《说明》执行。
  二、关于任职条件
  为更加科学、公正地评价体育教练员,对有关任职条件细化如下:
  (一)业绩条件
  1.优秀运动队教练员
  任现职期间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教练资格:
  (1)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集体项目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取得中上游水平名次。
  (2)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单项4人、集体项目6人,并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录取名次,或在全市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前三名。
  任现职期间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教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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