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津人专[2001]36号)
各高等院校人事(职称)部门:
《天津市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已经有关专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条件从2002年开始正式实施,正式实施后原高校图书资料人员职务评审条件即行废止。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天津市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人员职务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申报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职务的图书、资料工作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相当的业务水平和图书、资料管理、咨询、研究能力,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馆员职务:
1.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两年以上;
②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四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①系统掌握图书、资料或其它某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②具有独立的工作能力,熟练地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有关业务;
③完成学校规定的图书、资料人员的工作任务,历年业绩考核合格;
④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B级合格证书;
⑤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⑥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一条:
第一项 业绩成果
a.参加完成校级科研项目一项;
b.获校级优秀工作者称号;
c.历年工作质量考核合格,其中两次以上为优秀。
第二项 论文著作
a.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b.正式出版5万字以上著作一部。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
l.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两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