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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津人专[2001]36号)


各高等院校人事(职称)部门:
  《天津市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已经有关专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条件从2002年开始正式实施,正式实施后原高校图书资料人员职务评审条件即行废止。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天津市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人员职务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申报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职务的图书、资料工作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相当的业务水平和图书、资料管理、咨询、研究能力,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馆员职务:
  1.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两年以上;
  ②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四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①系统掌握图书、资料或其它某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②具有独立的工作能力,熟练地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有关业务;
  ③完成学校规定的图书、资料人员的工作任务,历年业绩考核合格;
  ④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B级合格证书;
  ⑤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⑥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一条:
  第一项 业绩成果
  a.参加完成校级科研项目一项;
  b.获校级优秀工作者称号;
  c.历年工作质量考核合格,其中两次以上为优秀。
  第二项 论文著作
  a.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b.正式出版5万字以上著作一部。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
  l.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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