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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在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在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实施意见》
(津党组发[2000]7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区县政府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为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来抓,在总结近年来推行竞争上岗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竞争上岗的力度,特别是在机构改革中,要按照“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积极运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选配定岗工作,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二、县以上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处、科级领导职位及非领导职位,除涉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宜公开竞争的,一般都应通过竞争上岗确定人选。机构改革期间,确定中层职位人选原则上都要实行竞争上岗;一般职位也应引入竞争机制,采取竞争上岗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入选。
  三、竞争上岗选拔任用干部,要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实行竞争上岗前,须按管理权限进行职数审核。凡未经审核职数的单位,不得提拔任用干部。
  四、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本机关内部实施。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本机关无合适人选的职位,也可扩大到本系统或有关部门。进行竞争上岗前,须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拟竞争职位、竞争范围、资格条件、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等。
  五、竞争上岗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精神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规定的八个程序组织实施。在本机关内部或某些特殊职位进行的竞争上岗可简化考试程序。实施方案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职位与任职条件、程序与办法、竞争上岗人选、笔试面试成绩和竞争结果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为鼓励竞争,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必要时可适当放宽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越一级参加公开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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