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津人专[2001]38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人事(职称)部门:
《天津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已经有关专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条件从2002年开始正式实施,正式实施后原中专教师职务评审条件即行废止。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天津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申报高级讲师、讲师职务的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相当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应用的实践能力,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讲师职务:
1.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②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讲师职务四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①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②较熟练掌握职业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
③胜任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任务,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历年教育教学质量考核合格,其专业技能达到相应的水平。兼任行政工作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专职教师的三分之一;
④具有全面分析、总结教学工作经验和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能力,并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
⑤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通过继续教育,不断丰富、更新知识,掌握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并应用于教学实践之中,取得较好成绩;
⑥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C级合格证书;
⑦参加相关行业的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工作累计不少于一年(附相关证明材料);
⑧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一条:
第一项 业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