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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b.公开发表论文四篇,其中两篇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
  c.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或主编较高水平的教材)一部并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公共(基础)课类教师
  第一项 业绩成果
  a.获省级成果奖励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校级成果奖励二项(第一完成人);
  b.参加完成省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校级科研项目;
  c.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三名;
  d. 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其中三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第二项 论文著作
  a.一篇论文被《SSCI》、《ISTP》、《ISR》或《A&HCI》所收录;
  b.公开发表论文四篇,其中一篇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
  c.正式出版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或主编较高水平的教材、教学参考书、译著等)一部并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教师可申报教授职务:
  1.学历和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①对本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
  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系统地承担过两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其中一门必须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历年教学质量考核成绩合格;
  ③具有指导研究生或高级研修人员的能力;指导助教、讲师工作成绩显著;
  ④能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A级合格证书;
  ⑤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⑥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一条:
  理工农医类教师
  第一项 业绩成果
  a.获国家级成果奖励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省级成果一等奖一项(前三名)或省级成果二等奖一项(前二名)或省级成果三等奖一项(第一名);
  b.参加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
  c.主持完成重大应用项目或在主持研制、开发及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方面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附相关单位证明);
  d.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二名。
  第二项 论文著作
  a.两篇论文被《SCI》、《EI》或《IM》所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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