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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津人专[2001]31号)


各高等院校及有关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已经有关专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条件从2002年开始正式实施,正式实施后原高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即行废止。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的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相当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应用的实践能力,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教师可申报讲师职务:
  1.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两年以上;
  ②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教职务四年以上,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良好。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①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②熟练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
  ③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研究任务,本专业技能操作达到相应的要求,历年教学质量考核成绩合格;
  ④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B级合格证书;
  ⑤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⑥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一条:
  第一项 业绩成果
  a.参加完成校级科研项目一项;
  b.参加完成一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
  c.参加一项以上相关专业较大规模的社会调查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措施并产生较好的影响(附相关证明材料);
  d.获得校级优秀教师称号;
  e.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其中两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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