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有关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苏交法〔2005〕11号)
各市交通局:
根据
交通部《关于委托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公告》(2004年第28号)、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
交通部〈关于委托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公告〉的函》(长航函运[2004]96号)要求,现将有关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调整通知如下:
一、经营长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行政许可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办理。2005年1月1日以后各市已实施许可的长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企业,按照交通部2004年第28号公告,须重新报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许可。
二、省内普通货物、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的筹建、开业、变更经范围的许可、新增省内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投入营运的许可,仍按照省厅《关于明确实施部分交通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分工的通知》(苏交法[2004]75号)和厅运管局《关于实施水路运输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运法[2004]48号)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