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关于加强对有资格组团赴国(境)外培训的社会团体开展出国(境)培训工作管理的通知
(津引办字〔200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有资格组团赴国(境)外培训的社会团体开展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有资格组团赴国(境)外培训的社会团体应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配置专职人员负责出国(境)培训工作,并建有系统完备的出国(境)培训工作规章制度。
二、按照全市出国(境)培训实行计划管理的规定,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向市引智办申报下一年度的出国(境)培训计划。对未申报计划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市引智办不予批准。组织出国(境)培训团组应有明确、具体的培训内容,且培训内容与组织赴国(境)外培训的社会团体的业务相关。
三、严格按规定选派人员出国(境)培训,坚决杜绝无关人员参团。切实加强对参加培训人员的管理,防止团组成员滞留不归的现象发生。
四、出国(境)培训应使用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市引智办认定的培训渠道,有特殊情况需要自行联系的培训渠道,须经市引智办认定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