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津人专[2001]35号)
各高等院校人事(职称)部门:
《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已经有关专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条件从2002年开始正式实施,正式实施后原
高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即行废止。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申报高级实验师、实验师职务的实验技术工作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相当的业务水平和实验技术实践能力,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身体健康;承担教学任务的,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实验师职务:
1.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两年以上;
②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四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①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专业知识与技术,具有娴熟地开展实验工作的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并取得良好的实验效果;能够对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进行管理、维护、检修和排除故障;
②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实验人员的能力;
③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技术工作任务,历年业绩考核合格;有教学任务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经考核合格;
④能够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B级合格证书:
⑤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⑥公开发表论文一篇或正式出版3万字以上专业著作(或实验教材)一部;
⑦参加完成校级科研项目一项或设计并开出培养学生能力的综合性实验一项(提供实验方案和学校实验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经实施的证明)。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高级实验师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