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认真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通知
(苏交法〔2007〕8号)
各市交通局、苏北航务管理处:
《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航道条例》)于2006年11月30日经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航道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省航道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的一件大事。为推进全省交通系统宣传贯彻
《航道条例》,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确保
《航道条例》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
《航道条例》系列宣贯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
《航道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
《航道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航道管理工作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它明确了发展航道事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原则,界定了航道的定义,确立了航道是公益性设施的本质属性、航道建设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和干线航道规划控制线制度。
《航道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航道管理在更高的平台上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各级交通部门要充分认识
《航道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全面理解、准确把握
《航道条例》的主要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和各项具体规定,深刻领会
《航道条例》的精神实质;要通过贯彻实施
《航道条例》,推动我省航道事业的发展,同时要转变各级航道管理机构的管理理念、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实现依法行政,促进航道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