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津人专[2001]39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人事(职称)部门:
《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已经有关专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条件从2002年开始正式实施,正式实施后原成人高校、中专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即行废止。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各类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中申报高级实验师、实验师职务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相当的业务水平和实验技术实践能力,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身体健康;承担教学任务的,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实验师职务:
1.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②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四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①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②能够对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和排除故障;
③独立完成一定数量的较复杂的实验任务,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对改进实验技术取得较好的成绩;
④能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实验技术人员。承担实验环节上的教学任务,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成绩优良;
⑤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技术工作任务,历年业绩考核合格;
⑥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C级合格证书;
⑦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⑧公开发表与本门业务有关的学术技术论文一篇以上。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高级实验师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