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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社会保险金的缴纳,由甲方负责办理。
  二、乙方在各种休息、休假期间的待遇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公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工作纪律

  一、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按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

  一、本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一)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二)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已修改或废止的。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
  (二)甲方被依法宣告撤并的;
  (三)乙方退休、死亡的;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聘用合同条件出现的。

  第九条 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经法定程序再次当选的,可续签。续签手续应在公布选举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办理。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在居委会选举中落选的;
  (二)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由所在居委会罢免其职务的;
  (三)乙方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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