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委会主任,参照执行四级职员(副科)的工资标准,副主任参照执行五级职员的工资标准;
(二)从有工作经历人员中招聘的专职干部(不含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按照《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津人工[1994]9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从军队转业干部中招聘的专职干部,其工资按照津人工[200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从初次参加工作的大专以上毕业生中招聘的专职干部,见习期(初期)工资及见习期满后的定级工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专职干部由副主任聘为主任的,其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四级职员工资标准;由主任改聘为副主任的,其工资就近就低套入五级职员工资标准;
(六)专职干部工资待遇的增长,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职干部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专职干部享受事业单位的福利及住房公积金待遇。
第二十一条 专职干部为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的,其劳动人事关系一般应保留在原单位,实行岗位聘用工资。标准为:居委会主任每月600元左右,副主任每月500元左右。今后每年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相应调整工资标准。其养老保险及福利待遇仍由原单位负责。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续签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专职干部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定的聘用合同期满未履行续聘手续,所在居委会撤并,受聘人员退休、死亡,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满,经法定程序再次当选为居委会专职干部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续签手续应在公布选举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