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聘对象范围及考试考核办法。
第九条 专职干部可招聘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也可聘用企事业下岗人员和其他人员。报考专职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办事公道,具有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的精神,有一定的基层管理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可放宽至高中(中专)学历;
(三)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年龄可放宽至50岁;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原则上为长期居住在应聘居委会所在行政区域内的;
(六)符合招聘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居委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应聘的女同志。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居委会应优先聘用少数民族应聘人员。
第十条 招聘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参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录[200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聘 用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公布聘用结果之日起十日内与所聘专职干部签定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经依法签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专职干部聘期应与居委会每届任期年限相一致。
第十三条 对首次聘用的专职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四条 专职干部档案、人事关系在区人事部门指导下,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专职干部的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居委会工作特点进行。
第十六条 专职干部的聘职定级、辞职参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专职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专职干部的工资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