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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8日)废止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津人[2002]12号)


各区政府、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市级行政机关有关部门:
  现将《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日

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居委会建设,规范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以下简称专职干部)的管理。
  第三条 对专职干部实行聘用制管理。
  第四条 区政府人事部门是专职干部的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是专职干部的聘用单位,负责专职干部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招 聘

  第五条 招聘专职干部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第六条 招聘专职干部由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所辖居委会缺员情况向区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用人需求,经区编制部门审核其编制后,由区政府人事部门编制招聘计划,向市人事局申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聘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人部门的编制数、缺编数,拟招聘人员数;
  (二)所需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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