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基层锻炼试行办法》的通知
(津人[2002]37号)
各区委县委组织部、区县政府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基层锻炼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新录用公务员
(工作人员)基层锻炼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新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接触实际,联系群众,经受磨练,增长才干,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工作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党政机关凡录用不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必须安排到基层单位锻炼。基层锻炼时间一般为一年左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单位,是指本市市属企事业单位、各区县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机关。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选定新录用人员基层锻炼基地,并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各机关的对口锻炼基地。
对从事计算机、翻译工作及职位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新录用人员。可由录用机关自行确定基层单位进行锻炼。
第五条 新录用人员的基层锻炼工作由录用机关的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录用机关的干部人事部门负责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确定的对口锻炼基地联系,分期分批安排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到基层锻炼。
第六条 新录用人员在基层锻炼期间的管理,由录用机关和对口锻炼基地共同负责。录用机关要明确专人随时了解和掌握新录用人员在基层锻炼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七条 基层单位要做好到基层锻炼的新录用人员的接收工作,并做出相应安排。工作安排原则上要符合新录用人员的职位要求。
第八条 有条件的基层单位可实行新录用人员基层锻炼导师制。由录用机关从对口锻炼基地选定党性强、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作为导师,对新录用人员基层锻炼期间的工作、学习给予指导和帮助,并协助组织加强对新录用人员的考核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