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服务质量优质高效,业内领先,有高标准的服务规范和行之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服务对象普遍认可;近年来未发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服务质量问题。
第六条 全省交通服务品牌创建工作的内容与要求:
(一)制定服务品牌创建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
(二)建立完善的服务品牌创建体系,组织所属员工积极参与服务品牌创建活动;
(三)做好服务品牌的策划、宣传、总结、深化和推广工作;
(四)做好服务品牌的商标注册工作。
(五)做好服务品牌创建工作的相关台帐。
第七条 全省交通行业服务品牌每两年评选一次。单数年为评选年,双数年为预申报年,凡未在双数年预申报相关材料的,不得参加单数年的评选。
第八条 全省交通行业服务品牌的评审程序为:
(一)自查公示。服务品牌评选年的3月底以前,申报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条件后,向各市交通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公司提出自荐申请报告;5月底以前,各市交通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公司按照要求向厅文明办提交推荐报告,同时在本地区相关媒体上进行不少于15天的公示;
(二)初评预选。厅文明办采取三种方式对申报的服务品牌进行综合评审打分。一是在厅政府网站或《江苏交通新闻》等内部宣传阵地,接受交通职工和社会公众投票,投票情况占综合评分的20%;二是邀请交通行风监督员或有关新闻媒体记者等组成暗访小组,对候选品牌服务情况进行暗访,暗访情况占综合评分的30%;三是邀请专业中介机构对申报品牌的群众满意度、服务创新度、社会知名度等进行专业测评,测评情况占综合评分的50%。根据综合评分情况,厅文明办向全省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提交服务品牌命名建议名单;
(三)命名公告。经全省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省厅正式命名表彰全省交通服务品牌,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继续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全省交通行业服务品牌由省交通厅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根据省文明委总体部署,厅文明办将从全省交通行业服务品牌中择优推选若干名优秀品牌参加“江苏省优质服务品牌”的评选。
第十条 全省交通行业服务品牌不实行“终身制”,有效期为两年。对于被命名的服务品牌,厅文明办将组织暗访检查,对失去示范作用以及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随时撤销其服务品牌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