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交通服务品牌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交政〔2007〕116号)
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交通文明创建工作,推动交通服务品牌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省厅研究制订了《江苏交通服务品牌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江苏交通服务品牌建设管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江苏交通服务品牌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全省交通服务品牌创建工作,不断提升全省交通行业文明创建水平,促进交通服务品牌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服务品牌是指交通行政机关、执法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或个人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收费服务、运输服务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理念超前、方法创新、形象良好、具有推广价值,并被社会普遍认可的特色服务。在形式上包括直接面向社会、服务大众的交通窗口单位、集体、班组和具体的服务方法、服务内容。
第三条 创建交通服务品牌工作是全行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有效结合点,全行业各级交通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均应积极开展服务品牌的创建工作。
第四条 全省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文明办”)负责全行业服务品牌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全省交通行业服务品牌的评审、管理和宣传工作。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各有关单位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服务品牌的创建、评选、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省交通服务品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服务理念先进科学,以人为本,能体现自身特点和行业特色,富有时代气息;
2、服务手段、方法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能与服务对象的需求同步,有人性化和个性化的服务措施;
3、文化内涵丰富,体现和谐,有服务对象易于接受的服务名称和形象标识,有文化建设实施意见、计划或《文化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