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工作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区级工作部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县级工作部门担任科室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街道办事处、乡镇工作部门公务员(工作人员)的轮岗办法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担任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在同一职位上满五年,原则上也要实行轮岗:
1.从事人、财、物管理的;
2.从事项目、经费审批的;
3.从事各类证、照、牌、书的核发的;
4.从事执法、监督监察的;
5.其他特殊情况。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轮岗依据下列程序进行:
1.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拟出轮岗方案并对列入方案的轮岗对象进行考核;
2.领导班子根据轮岗方案及考核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3.宣布轮岗决定并组织实施;
4.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办理好公务交接手续,准时到达新岗,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工作员中)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照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第九条 各单位要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将本年度轮岗情况和下一年度轮岗计划报送市、区、县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轮岗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区、县委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轮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区、县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办干部处,市政府各委办局和直属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位轮换工作,按上述精神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