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人调[1997]2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部委办局及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
轮换(轮岗)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队伍,增强我市党政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是指在同一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轮岗的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要实行轮岗。
  根据实际需要或具有以下情况的,可适当延长轮岗年限:
  1.在连续性要求较强的专业岗位任职的;
  2.在国家安全、公安等工作部门特殊岗位任职的;
  3.接近退休年龄的。
  根据实际需要或具有以下情况的,可适当缩短轮岗年限:
  1.在本处(科室)内由副职升任正职的;
  2.需要加快培养的;
  3.直接从事人、财、物管理的,
  4.已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的。
  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