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人录[1996]4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使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现将《天津市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天津市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工作,确保客观、公正、科学地选拔人才,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面试,均按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面试必须在市或区、县人事局统一组织、指导、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面试组织
第四条 成立面试评委会,由市或区县人事局、用人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五条 面试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面试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2、组织面试命题小组,编制面试试题和确定面试评分标准。
3、组织面试,评定面试成绩。
4、做好面试记录,逐人填写客观、公正的评语。
第六条 面试前要对面试评委会成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面试的内容、方法、要求、评分标准、评分技巧、注意事项及其他技术问题。
第七条 成立面试纪律监督小组,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参加,负责监督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面试应执行回避规定。
第三章 面试方法
根据不同对象和拟任职位的不同要求,采取不同的面试方法。如果采用两种以上面试方法,应事先合理确定各种方法在整个面试中所占的分数比例。
第九条 结构化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