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等区域性组织申请建立工作站,除应符合人发〔2001〕136号文件第九条之规定外,还应与在该区域内注册并申请设站的企业共同申报。
第六条 已建立工作站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等区域性组织内的企业要求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应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
第七条 因设站单位学科调整或名称变更,需变更流动站或工作站名称的,应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请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
第八条 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依照人发〔2001〕136号文件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流动站、工作站进行考核评估。
连续两次考核评估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流动站、工作站,经人事部批准,取消设站资格。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与管理
第九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设站单位提出进站申请。
设站单位应组织专家对申请进站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申请人到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在办理进站手续时,应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生培养单位出具答辩通过的证明)。
以委托、定向方式培养的博士和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取得博士学位后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除提供本条(一)、(二)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现工作单位或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
第十一条 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应将立项审查表和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三方签订的协议,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经人事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时,应将立项审查表和工作站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的双方协议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