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津人专〔2002〕70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发〔2001〕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人事局负责本市区域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督促本市设站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拟订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
(四)办理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天津市人事局下设天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设在天津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第二章 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变更与考核
第三条 市属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应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人发〔2001〕136号文件的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报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
驻津单位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
第四条 企业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应在每年5月底前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和《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一式四份)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报人事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