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笔试、面试考场有无违纪行为;
(六)评分工作是否公正准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七)体检过程中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八)录用考核是否客观公正,是否有舞弊行为:
(九)有无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实行考试录用工作公开制度。
(一)公开考试录用法规、政策,包括报考规则、资格审查办法、考试办法中可以公开的部分、考核办法、体检办法、录用审批程序等;
(二)公开有关考务工作内容,包括录用计划(用人单位、录用职位、人数)、招考对象、条件、报名方法、考试科目、复习大纲及教材、考试地点及时间;
(三)公开笔试、面试成绩,公布笔试和面试合格分数线及其确定办法;
(四)公开录用名单;
(五)公开录用备选人员推荐办法。
第八条 实行考试录用工作报告制度。
(一)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在每次招考录用公务员工作前,要向市人事局报告有关情况,包括录用计划、考试科目、考试方法及有关措施;录用工作结束之后要将工作结果做出书面报告,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
(二)各级政府用人部门要及时将录用工作的准备情况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汇报,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
(三)每次招考录用公务员工作开始前,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主动向同级考试录用监督组织报告有关情况,请其对考试录用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 建立咨询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负责解答群众来信来访中有关录用法规、政策、程序、方法等方面的问题,最大限度增强考试录用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条 建立检举、控告、申诉制度,及时核查、处理违章违纪问题。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组织考试录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上级政府人事部门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
(一)没有按招考公告公布的单位、职位、人数和资格条件组织考试录用工作;
(二)没有按招考公告公布的考试内容、考试大纲或教材进行命题、考试;
(三)根据举报查实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用人部门在录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取消其招考录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