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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办法》的通知
(津人录[1997]8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做好我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现将《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实施有效监督,保证考试录用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严肃性,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 市、区、县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须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请建立非常设的考试录用监督组织,并报同级政府批准或备案,其成员包括同级人大、政协、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机关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代表,一般为五至七人。
  第四条 各级考试录用监督组织对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同级政府各用人部门的考试录用工作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听取主考机关、用人部门对考试录用工作阶段性和全面性汇报,提出质询,进行现场巡视、检查、监督;对违纪、舞弊行为的查处情况予以核定和催办;根据监督组织成员在原工作单位的职责,对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的对象是参与考试录用工作或与考试录用工作有关的单位、人员以及全体考生,重点是政府人事部门、用人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全过程是否贯彻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是否符合考试录用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编制的考试录用计划是否真实;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是否按招考公告的规定进行;
  (四)笔试、面试命题工作是否按命题规则进行,有无泄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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