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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向业主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一次折合人民币2000元以上,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
  (二)为业主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业主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一次折合人民币2000元以上,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
  (三)为业主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用电器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一次折合人民币2000元以上,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
  (四)安排业主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一次折合人民币2000元以上,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
  (五)以单位股东或员工名义给业主及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发放红利、工资或奖金,一次折合人民币2000元以上,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
  第七条 投标人违反廉政合同规定,采用行贿手段谋取利益的,根据行贿数额的大小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
  (二)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信用等级降低两级,同时,限制其一年内不得进入本省交通工程建设市场;
  (三)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信用等级降低三级,同时,限制其两年内不得进入本省交通建设市场;
  (四)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限制其三年内不得进入本省交通建设市场。
  第八条 对于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行贿黑名单”:
  (一)因犯行贿罪被法院判刑的;
  (二)被检察机关或县级以上纪检监察部门查实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行贿记录的;
  (三)被全国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行贿行为的;
  (四)对业主方工作人员实施性贿赂的。
  被列入“行贿黑名单”的投标人,限制其三年内不得进入本省交通工程建设市场,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对直接实施不良行为和行贿行为的个人,除依纪依法处理外,视情对其作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本省交通工程建设市场从业的限制。
  第十条 本规定所认定的不良行为和行贿行为主要依据为:审判机关依法作出的判决;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认定;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中的认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调查中查证的事实。
  第十一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诚信褒扬、失信惩戒原则,建立省级交通工程建设违反廉政合同数据档案和行贿黑名单制度。由驻省交通厅纪检组、监察室、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上述行贿等不良行为的信息采集、分类管理和信息发布。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有关查询条件和要求在交通行业与产业招标投标信用档案信息系统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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