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交监察〔2007〕13号)
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已经第51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
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遏制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规范交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净化交通工程建设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标人,是指在本省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的新建、改扩建、养护等的总承包、咨询、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和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的从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廉政合同,是指由交通工程建设单位与中标人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并签订的,并由各级交通纪检监察部门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鉴证并监督执行的有关廉政行为方面的约定。
第四条 交通工程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在签订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的廉政责任和违约责任。
第五条 投标人应当参加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廉政合同知识教育和培训,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列入信用等级考核范围。
第六条 投标人违反廉政合同规定,有下列不良行为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