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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关于禁止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与职权相关经营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关于禁止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与职权相关经营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苏交监察〔2007〕12号)


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关于禁止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与职权相关经营活动的规定》已经第51次厅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禁止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与职权相关经营活动的规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禁止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与职权相关经营活动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廉洁从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全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活动,是指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以及以承包、租赁、受聘、兼职、中介等方式从事的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公路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运输经营活动,包括开办公路工程施工及养护企业、工程建设养护设备租赁、材料生产或销售企业、公路客货运输企业、公路缴费服务代理机构、公路清障服务企业等,或者参与公路收费权益受让方的经营活动等,或者变相参与经营活动。
  (二)航道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船舶运输经营活动,包括开办船舶运输企业、船舶过闸服务代理机构,沉船打捞、航道疏浚企业等,或者购买船舶挂靠航运企业经营等,或者变相参与经营活动。
  (三)运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包括开办客、货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检测机构、运输中介服务机构等,或者购买车船挂靠客、货运输企业经营等,或者变相参与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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