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交运〔2008〕5号)
各市交通局:
为进一步贯彻《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深化机动车维修信誉管理,打造“江苏快修”服务品牌,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引导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厅在总结和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
各市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厅运管局。
附件: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试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试行)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的原则要求、维修服务流程及服务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省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维修服务质量管理,亦可作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满足客户要求能力评价的依据。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质量
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2.2 客户
接受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2.3 机动车维修服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向客户提供车辆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2.4 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车辆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中满足规定要求能力的程度。
2.5 二级维护
二级维护是指在进行清洁、补给、安全检视、润滑、紧固的基础上,以检查、调整制动系、转向操纵系、悬架等安全部件,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机动车排放相关系统等为主的维护作业。根据机动车生产厂家规定的定程保养项目,二级维护也指执行机动车生产厂家规定的间隔里程为10000公里或首次保养里程2倍的定程保养作业。
2.6 总成修理
总成修理是指为恢复机动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和寿命而进行的作业。机动车总成包括发动机、变速器、车身(车架)、驱动桥、非驱动桥等。
2.7 整车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