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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地税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费率

  2009年4-12月份,市区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费率。其中失业保险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单位缴费部分),工伤保险费率降低零点一个百分点,生育保险费率降低零点一个百分点(此项规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自4月份起,上述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统一按照降低后的费率申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缴费额。

  四、“困难企业”的认定

  本次列入享受稳定就业岗位扶持政策的“困难企业”,是指2008年10月-2009年2月期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但已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社会信誉良好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不纳入扶持政策范围。

  (一)“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困难企业”。

  1、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中“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界定为2007-2008年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受当前经济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具体是指2008年1-9月份生产经营状态正常,同比销售额未出现下降或下降幅度未超过5%,2008年10月-2009年2月期间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任务(订单)减少、库存增加、主营收入较上年同期下滑10%以上,守法诚信经营,信贷信用良好,一旦金融危机渡过即能恢复生产的企业。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企业。具体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市场准入产品,生产环境符合环保要求,未产生环保垃圾或已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理,经环保部门检验达标的企业。

  4、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并向社会承诺不裁减人员或少裁减人员的企业:具体是指企业已制定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方案并已在企业内部组织实施;职工队伍稳定,公开向政府和社会承诺不裁减人员或少裁减人员(2008年10月至今职工人数超过200人的裁员少于10人,职工人数不足200人的裁员低于5%,自然减员除外)的企业。

  (二)认定“困难企业”的责任部门

  困难企业认定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动态监测的前提下确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经委、商务等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本次政策扶持范围进行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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