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地税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申报材料和审批流程为:由困难企业按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报表,同时提供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年内不裁减人员的书面承诺,提供轮班、协商薪酬、减少工资职工名册、减薪月份,上月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凭据,于每月15日前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划入企业帐户。

  (二)岗位补贴

  对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申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依据减少工资的职工人数,每人月补贴额370元,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年补贴额不超过上年该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10%。

  申报材料和审批流程为:由困难企业按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报表,同时提供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书面承诺,提供轮班、协商薪酬、减少工资职工名册、减薪月份,于每月15日前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划入企业帐户。

  (三)职业培训补贴

  困难企业对在职人员开展内部在岗培训、转岗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的,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职业培训补贴列支有困难的,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由失业保险基金予以适当补贴。

  申报材料和审批流程为:由困难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报表,同时提供企业组织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职业技能培训人员名单,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相关凭证,报劳动就业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划入企业帐户。

  二、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年内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缓缴失业、医疗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申报材料和审批流程为:困难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报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提供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书面承诺和其他相关凭证,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