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和审批流程为:由困难企业按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报表,同时提供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年内不裁减人员的书面承诺,提供轮班、协商薪酬、减少工资职工名册、减薪月份,上月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凭据,于每月15日前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划入企业帐户。
(二)岗位补贴
对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申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依据减少工资的职工人数,每人月补贴额370元,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年补贴额不超过上年该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10%。
申报材料和审批流程为:由困难企业按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报表,同时提供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书面承诺,提供轮班、协商薪酬、减少工资职工名册、减薪月份,于每月15日前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划入企业帐户。
(三)职业培训补贴
困难企业对在职人员开展内部在岗培训、转岗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的,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职业培训补贴列支有困难的,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由失业保险基金予以适当补贴。
申报材料和审批流程为:由困难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报表,同时提供企业组织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职业技能培训人员名单,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相关凭证,报劳动就业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划入企业帐户。
二、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年内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缓缴失业、医疗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申报材料和审批流程为:困难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报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提供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书面承诺和其他相关凭证,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