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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八)盗接他人通信线路设备、复制他人电信号码,造成他人损失的,按基准日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基准日合法用户前 6个月月平均电话费用计算;不足 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时间月平均电话费用计算。

  (九)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等通讯设备,按设备本身价格(不含进网费、频率占用费及预收电话费)计算。

  (十)整机设备中的主要部件被拆盗或损坏,造成设备报废的,按整机价格计算(旧机应折价);需要修复的部件,按重新购件价格、修复成本计算。

  (十一)有价凭证、证券、票证,按票面数额和估价基准日时应得利息等收益一并计算;上市股票按估价基准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的收盘价计算;支票和提货单以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通过挂失、补领、补办等方式已经避免实际损失的部分,不予计算。

  (十二)汽车、摩托车等运输设备,按基准日市场的中等价格加上国家规定的车辆购置税和成新率情况计算。

  (十三)农副产品、大牲畜,按当地市场的中等价格计算。

  (十四)青苗按当地同类地块的同期收益和所处的生长阶段以及能否续种等因素综合计算。

  (十五)果树按生长期不同阶段。

  1.幼树期,按当时当地同龄幼树市场中等成交价计算;

  2.初果期,以当时当地果实收购价格计算的未来三年平均产值按年限折现计算;

  3.盛果期、衰果期,以当时当地前三年收购价格计算的平均产值按年限折现计算。

  (十六)树木按生长期不同阶段

  1.幼树期、生长期,按当时当地同龄幼树市场中等成交价计算;

  2.成材期,按国家规定材积表测量材积,以市场中等成交价计算。

  (十七)废品按物资回收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

  (十八)涉及房产、土地、无形资产、资源性资产、工程造价等估价鉴定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残次品,按实际价值计算。

  (二十)假冒、伪劣产品,属刑事案件的,以被假冒、伪劣的正宗产品的价值计算;属其他案件的,按假冒、伪劣产品的实际价值计算。

  (二十一)馆藏三级(含三级)以上的文物、毒品、枪支弹药等国家有规定禁止销售(流通)的涉案物品,不予估价鉴定。

  第三十四条 估价鉴定时,成新率采用实际观察结合使用年限及其他方法,并充分考虑估价鉴定标的的使用、维护、保养等情况,综合分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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