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原委托机关自收到《估价鉴定结论书》之日起 7日内,没有书面提出异议的;
㈡人民法院已对涉案物品所涉及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的;
㈢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已经结案的;
㈣涉案物品当事人提出异议,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机关认为无需重新估价或复核裁定的;
㈤涉案物品当事人未经委托机关同意,自行委托的。
第二十九条 原估价机构或复核裁定机构应当在受理后 7日内作出《重新估价结论书》或《复核裁定结论书》,送交委托机关。《复核裁定结论书》应同时送交原估价机构。委托时对重新估价或复核裁定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核裁定结论对原估价结论具有复核更正的效力。
第三十条 复核裁定机构开展复核裁定工作,委托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复核裁定工作费用。
第三十一条 复核裁定实行国家、省级两级管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的复核裁定工作。
第四章 估价方法及操作标准
第三十二条 估价机构应根据估价基准日当时、当地同类物品价格、质量状况和新旧程度,对涉案物品进行估价鉴定。
基本方法有:
㈠市场法。亦称市场比较法、现行市价法。指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估价标的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估价标的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调整,从而确定估价标的价格的方法。
基本公式:
1.估价鉴定值=参照物价格±估价标的与参照物比较的差异金额;或者
2.估价鉴定值=参照物价格×(1±调整系数)
㈡成本法。亦称重置成本法。指估价鉴定时,按照估价标的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各种损耗来确定估价标的价格的方法。
基本公式:
1.估价鉴定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亦称有形磨损贬值。是指由于使用和自然力损耗形成的贬值
功能性贬值,亦称无形磨损贬值。是指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