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涉案物品估价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合法原则指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事涉案物品估价工作。公正原则指在估价过程中,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为司法公正提供价格依据,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客观原则指从实际出发,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以详实可靠的客观资料为基础,得出真实可信的估价结论。科学原则指以科学的估价理论为基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采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得出科学合理的估价结论。
第八条 涉案物品估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复核裁定制度。
第二章 估价机构与估价人员
第九条 从事涉案物品估价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案物品估价业务。县级以上每个行政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涉案物品估价机构。
第十条 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资质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估价机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 从事涉案物品估价的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或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涉案物品估价业务。
第十二条 估价人员必须熟悉与涉案物品估价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有较为丰富的价格理论知识和估价专业知识。
第十三条 涉案物品估价逐步实行价格鉴证师注册执业资格制度。
第十四条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对委托机关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三章 估价程序
第十五条 委托机关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时,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出具《估价鉴定委托书》;涉案物品较多时,应附《委估物品明细表》。
《估价鉴定委托书》应载明以下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