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3日)废止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皖价证字【2001】28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加强涉案物品估价管理,规范涉案物品估价行为,统一涉案物品估价程序、标准和方法,确保估价结论的合法、客观、公正、科学,现将《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非涉案物品价格认证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价格认证中心反馈。
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案物品估价管理,规范涉案物品估价行为,统一涉案物品估价程序、标准和方法,根据《
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案物品估价,必须遵守《
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对涉案物品估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涉案物品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行案件中涉及的各种赃物、罚没物、纠纷物等。主要包括土地、房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抵债物、应税物、抵税物、无主物、拍卖物、破产企业处理物、事故定损物、工程造价及其他各种有形产品及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涉案物品估价的委托机关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案物品估价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涉案物品估价的法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的估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