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人录[1999]2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
天津市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津人录)[1996]6号)即行废止。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录用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三条 录用考核的对象,是经笔试、面试、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核工作在市人事局指导下,由用人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区、县及其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核工作,由区、县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定录用考核实施方案;
2、组织、指导录用考核工作;
3、提出拟录用意见;
4、处理录用考核的其它问题。
第六条 考核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下设若干考核小组,每组由2-3人组成,承担具体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成员应符合如下要求:
1、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2、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3、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4、熟悉人事工作,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5、符合国家公务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录用条件
第七条 录用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组织纪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