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人[2000]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O年三月十七日
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人才发展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基金的奖励、培养和引进人才中的作用,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津党发[1999]28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专项用于人才的奖励、培养和引进。
第三条 组织机构和职责
由市计委、经委、科委、教委、人事局、财政局共同组成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才奖励和人才培养、人才引进的资助审批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受理人才奖励和资助人才培养、人才引进的申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基金的核拨及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才发展基金来源
(一)市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资金中的一部分;
(二)国家财政和市财政专项拨款;
(三)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赞助或捐募;
(四)人才发展基金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市人才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一)资助培养高级人才。
1.支持我市主导产业、重点技术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学科发展所需各类高级人才的培养。
2.根据《意见》精神,对我市选拔出的“13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在培养期内,每人可获得5-10万元的资助经费。其中,市人才发展基金出资50%,其余部分由获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匹配。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培养对象加同内外学术、技术交流,到国内外参加研修及出版学术著作等。对博士后流动站计划外自费招收的博士后,其日常经费,由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