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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四)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各单位要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审核备案登记表》,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将《国家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部门负责人、本部门人事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代表组成。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承担。
  第十九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部门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考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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