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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对国家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
  第八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平时考核由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主考人定期检查被考核人的工作记录,对其履行公务民义务、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做出阶段性评价。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要在年终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
  (二)主考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记录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考人提出的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进行审核。
  (四)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由主考人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担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一条 在年度考核时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国家公务员予以分别办理:
  (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当年调任、转任的国家公务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三)挂职锻炼的国家公务员参加原单位的年度考核,由挂职锻炼单位提供情况;
  (四)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国家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处分期内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处分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国家公务员本人。其中,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如对复核意见仍然不服,可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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