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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

  具体发放标准: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发给三个月的辞退费;工作年限满二年的,发给四个月的辞退费;工作年限满二年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的辞退费,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六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重新就业,出境、出国定居,考入中等以上学校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停发辞退费。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重新就业,辞职、辞退前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的档案存放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国家公务员辞职后,档案由原单位按规定转至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者被辞退不服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在试用期间的人员,不执行此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略)
  2.关于同意×××辞退的批复
  3.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
  4.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略)
  5.关于辞退×××的批复(略)
  6.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略)

  附件二:
  ×××文件

×××字(×××)×号

关于同意×××辞职的批复

  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第   条第  款,经研究,同意×××辞职,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存根
第  号

  姓名:
  原单位及职务:
  批准辞职时间:
  批准机关:
  经手人:

  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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