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人任[1995]34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可依据此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制定更为具体的实施办法,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上级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日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按规定末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辞职申请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又不听劝告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