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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年度考核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年度考核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任[1996]10号)


各区、县、局,各委、办及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为了使考核工作统一、规范,健康顺利地发展,现将年度考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试用期人员的考核问题
  分配和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满合格转正定级后,即可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分配到农业第一线的大、中专毕业生,一参加工作就执行定级工资的,仍执行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时间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关于派出学习人员的考核问题
  由单位派出学习、培训人员的年度考核,由派出单位负责。派出人员学习、培训有关情况,由所在的学习或培训单位提供,派出单位根据其学习、培训表现确定考核等次。对于不是单位派出,但是经过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人员和出国学习人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关于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解教和缓刑人员年度考核问题
  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解教和缓刑期满的人员,正式分配工作超过半年的,可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四、关于正在立案审查人员的年度考核问题
  正在立案审查仍在工作岗位工作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暂不确定考核等次,审查结束后,视其审查结果而定。对既不追究刑事责任,又不给行政处分的,考核有效,并确定等次;对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关于对考核不称职而又无职可降的公务员的处理问题
  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等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六、关于对拒绝参加考核的公务员的处理问题
  参加考核既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义务,如果应当参加年度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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